《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
全球首创:“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
2026年8月15日 · 全国生态日起施行
2026年8月15日,正值全国生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全球首部国家级生态环境法典 。
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对现行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进行了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迈入体系化、法治化新阶段。
生态环境法典五编依次为: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
总则编确立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基础性、综合性制度;污染防治编整合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防治规则,并对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光污染等新领域作出规定;生态保护编秉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系统治理理念,规范生态系统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物种保护、生态修复等制度;法律责任和附则编构建统一完备、严格规范的责任体系,同时明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10部法律同步废止。
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是世界环境法典体系之首创,也是本法典最具时代前瞻性的篇章。它将传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二元格局,升级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位一体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把法治关口从末端治理前移至发展方式源头转变。
该编共四章,涵盖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三大领域。
清洁生产整体入法。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整体纳入法典。企业技术改造应当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资源利用率高的工艺设备等措施;污染物排放超标、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三类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将作为用水定额等差异化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完善。国家推进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电器电子、机动车、铅蓄电池、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法典还首次建立健全风电和光伏发电退役设备处理责任制度,退役风电机组叶片、光伏组件应当循环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同时增加新型废弃物、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和再生材料推广应用等规定。
绿色消费制度充实。国家建立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实行政府绿色采购,鼓励二手商品流通交易和交易平台建设;限制一次性用品生产销售,旅游、住宿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依法禁止和限制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公民应当增强绿色消费意识,积极购买和使用绿色低碳产品。
法典明确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坚持节约优先、集约高效、创新驱动、保障安全、有序转型的原则。
节能管理方面,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对家用电器等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能源转型方面,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合理布局抽水蓄能电站,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同时,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法典专设“应对气候变化”一章,首次从法律上集中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
减缓方面,国家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全面融入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定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产品碳足迹核算、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减排责任;建立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适应方面 ,国家实施适应气候变化战略,编制实施有关行动方案,开展经济社会重点领域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加强灾害综合风险监测预警,建设气候适应型社会。
国际合作方面,法典明确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国际合作,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将碳达峰碳中和从政策目标上升为法律制度,把碳排放统计核算、产品碳足迹、碳排放权交易、绿证等市场化机制纳入法治轨道,为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十五五”时期是实现碳达峰的关键期、攻坚期。随着法典配套规定陆续出台,碳管理、循环经济、能源转型等领域的制度红利将持续释放。对于绿色低碳领域的企业和机构而言,准确把握法典确立的规则体系,既是合规经营的必然要求,也是抢占绿色发展先机的重要基础。